高峰不能交班,拒载加倍罚!广州出租车新规11月起实施!

人气:1275时间:2020-06来源:【广州的士票】

  高峰不能交班,拒载加倍罚!广州出租车新规11月起实施!

  

  “要交班啦”

  

  “你去的地方太远了”

  

  这些出租车拒载的理由你熟悉不?

  

  2019年8月23日,广州市人大颁布了《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下称“新《条例》”),并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乘车权益更有保障➱主要变化一:明确禁止在上下班高峰期交接班,缓解市民出行高峰期“打的难”问题。

  

  旧《条例》没有对交接班作专门规定,但目前,因在上下班高峰期,市民井喷式出行对巡游车需求激增,在部分市民集中出行区域巡游车供不应求,一定程度上存在“打的难”问题。

  

  为通过制度设计降低交接班对市民出行的影响,新《条例》规定禁止在上下班高峰期交接班,并由行业协会应指导经营者和驾驶员合理安排交接班时间。

  

  ➱主要变化二:增加两种拒付车费的情形,驾驶员议价可以不给车费。

  

  旧《条例》规定,出租车不使用计价器、起步里程内发生故障等五种情形下,乘客可以拒付车费。

  

  新《条例》在旧《条例》基础上增加了两种可以拒付车费的情形。第三十六条规定了乘客可以拒付车费的情形,例如车辆运营时不使用计程与计价设备、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以外收费、拒绝出具发票、未经乘客同意拼客、因故无法完成服务等,进一步规范了巡游车驾驶员营运行为,保障了乘客的合法权益。

  

  ➱主要变化三:首次将电召服务纳入监管,电召行为得以规范。

  

  旧《条例》缺乏针对电召服务的行为规范。

  

  新《条例》针对电召服务专门作出规定,对电召服务的驾驶员,要求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提供服务,特别是针对目前有驾驶员以电召为借口拒载、挑客的现象,规定“电召接客途中应当放置或显示‘电召服务中’标志”,防止驾驶员以电召为借口进行拒载、挑客。

  

  同时要求电召服务平台,不得向未取得许可的驾驶员或车辆提供电召服务信息,保证线上与线下提供服务的驾驶员、车辆一致,并规定不得以竞价方式或者变相竞价方式安排客运服务。

  

  ➱变化四:投诉处理时间缩短一半,投诉处理更高效。

  

  旧《条例》规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在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为更好地回应乘客诉求、保障乘客权益,新《条例》将投诉处理时限缩短至十日,投诉处理将更高效。

  

  司机有错企业也受罚➱主要变化一:发生无从业资格人员营运违法行为,将处罚企业。

  

  旧《条例》规定,无从业资格人员驾驶巡游车客运服务的,对驾驶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则是只有企业将车辆交给无从业资格人员营运情况下,才对企业进行处罚,但实际营运过程中,一般都是由驾驶员将车辆交给无从业资格人员营运,对企业不能实施处罚。

  

  目前,广州市巡游车车辆均属于企业,企业对车辆负有主要的管理责任,车辆发生由无从业资格人员营运违法行为,应该对车辆所属企业进行处罚。

  

  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本企业巡游出租汽车由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运营的,责令改正,处以每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要变化二:车辆有关设备及数据库未接入政府监管平台的,企业将受罚。

  

  目前,广州市90%以上的新增及更新的巡游车已安装具有卫星定位、视频监控等功能的新型车载终端,但由于部分企业疏于车辆管理,导致部分车辆车载终端不能正常使用,甚至有少数驾驶员通过破坏车载终端功能的方式逃避监管。

  

  新《条例》在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将有关设备以及数据库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时报送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车辆和驾驶员对应信息等相关运营信息的,责令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主要变化三:驾驶员发生拒载、议价等违法行为,在处罚驾驶员的同时,将追究企业管理不力责任。

  

  旧《条例》对拒载、议价、绕道等违法行为,处罚方式主要停留在驾驶员层面,违法的结果主要是由驾驶员承担,企业在管理驾驶员方面缺乏主动性。

  

  因此,为加强企业管理主体责任的落实,减少拒载、议价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新《条例》规定驾驶员发生拒载、议价等违法行为,累计达到一定数量后将处罚企业。

  

  司机违规成本高了➱主要变化一:对拒载、绕道、中途逐客等违法行为,罚款幅度增加一千元。

  

  旧《条例》是2009年开始实施,对驾驶员违法行为处罚是根据当时的社会经济水平确定,额度较低,震慑力不足,导致部分驾驶员不怕罚,重复、多次发生违法行为。

  

  因此,为强化对驾驶员违法责任追究,提高驾驶员违法成本和执法震慑力,新《条例》细化了驾驶员客运服务规范,相应设置了警告、罚款、暂扣《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等罚则,并提高了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

  

  ➱主要变化二:对拒绝接受检查违法行为,不再教育了之。

  

  目前,少数驾驶员为逃避处罚,常采取“冲检”的方式拒绝接受检查,严重危害了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和道路行车安全。

  

  新《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十二)项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服务规范、车辆状况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的,予以警告,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三日以上七日以下。

  

  ➱主要变化三:发生多次违法行为,将被吊销从业资格。

  

  旧《条例》对驾驶员除不满足许可条件外,基本没有退出机制,导致少数驾驶员有恃无恐,多次重复发生违法行为,且从日常执法检查和投诉情况看,发生拒载、议价等违法行为和服务投诉主要集中在2—3千台车辆,严重影响了行业的服务质量。

  

  新《条例》设置了驾驶员退出条款,规定两种吊销从业资格的情形。

  

  司机权益更有保障➱主要变化一:规定运价三年一评估,运价机制更灵活。

  

  新《条例》规定巡游车按有关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电召服务等增值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同时,为了更好的发挥运价调节巡游车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保障驾驶员收入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规定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每三年对巡游车运价进行全面评估。

  

  ➱主要变化二:优化了驾驶员准入条件,将最高准入年龄男女统一提高至六十五周岁。

  

  旧《条例》对驾驶员规定的年龄条件是“男性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五十五周岁以下”,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趋势,以及广州市巡游车驾驶员缺口较大的现实情况,并参考国内其他城市做法,新《条例》对驾驶员准入条件进行了优化,将准入年龄男女统一调整为未满六十五周岁,并为了做好与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衔接,将旧《条例》规定的驾龄条件“一年以上驾龄”修改为“三年以上驾驶经历”。

  

  ➱主要变化三:更加注重了驾驶员“三难”问题的解决,增加人民政府应推动建设综合服务区等规定。

  

  “三难”问题仍然是目前驾驶员营运过程中经常遇到的主要问题之一,且缺乏能够同时为驾驶员提供休息、用餐、如厕、车辆清洗和充电等服务的综合营运配套设施建设。

  

  新《条例》在旧《条例》基础之上,除了规定由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解决驾驶员“三难”问题外,还增加了人民政府应推动建设驾驶员综合服务区等规定,为驾驶员提供休息、用餐、如厕、车辆清洗和快修、充电等综合服务,以更好的满足驾驶员实际生产、生活需要。

  

  ➱主要变化四:加强了驾驶员营运权益和人身安全的保护,乘客主动议价、殴打、辱骂驾驶员可以拒载或者中途终止载客。

  

  旧《条例》规定,当乘客向驾驶员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时、当乘客携带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等危险性物品时,当乘客在巡游出租汽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或者损坏车辆设施时、或当醉酒者、精神病患者乘车影响乘车安全驾驶时,驾驶员可以拒绝载客或者中途终止载客。

  

  “但近年来,乘客主动议价、殴打辱骂驾驶员和抢劫驾驶员财物时有发生。”市交通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为了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新《条例》在旧《条例》基础上,又增加了三种可以拒载或者中途终止载客的情形,包括:乘客在上车前主动议价,殴打、辱骂驾驶员或要求前往偏僻地区且不予配合等。”

  

  ➱主要变化五:加强了市场营运秩序的维护,提高了对克隆车、蓝牌车非法营运处罚。

  

  长期以来,部分不法分子利用私家车更改车身颜色、加装巡游车顶灯、计价器等服务标识,假冒巡游车经营,甚至直接使用私家车从事非法营运,严重干扰了巡游车市场正常营运秩序,影响了行业服务质量和乘客乘车安全。

  

  新《条例》加大了对“克隆车”和“蓝牌车”非法营运的处罚力度,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巡游车以外的机动车上使用巡游车外观或专用服务设施,对从事“克隆车”及“蓝牌车”非法营运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规定可以依法处置被扣押车辆,大大提高了各类非法营运的违法成本和震慑力。

  

  对企业监管“收放有度”了➱主要变化一:对企业许可增加承诺审批,体现了“放管服”改革精神。

  

  根据旧《条例》有关规定,经营者要想从事巡游车经营,必须先投入车辆并招聘到一定数量驾驶员才能申请许可,在较大程度上制约了新的经营者进入。

  

  为了激发巡游车市场主体经营活力,做好对企业服务,新《条例》增加了对企业许可实行承诺审批的规定,并为强化监管,规定因不履行承诺被撤销经营许可的,再次申请将不适用承诺审批。

  

  ➱主要变化二:对企业用工关系规定更加灵活,更加符合行业实际。

  

  旧《条例》对企业用工规定,企业应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未针对驾驶员年龄、专兼职等情况进行区分。

  

  而随着新《条例》对驾驶员准入年龄的调整,以及企业对替班驾驶员需求的增加,新《条例》灵活地规定了经营者可针对不同类型驾驶员采用不同的用工形式,并规定替班驾驶员可以采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

  

  6新《条例》更加注重了行业协会作用的发挥新《条例》通过立法明确了行业协会的地位,为协会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法律保障,以更好地促进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定行业协会应当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与应用,督促行业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行业服务质量。

  

  广州市交通运输部门表示,目前,市交通运输部门正根据新《条例》的授权和有关规定,制订相关配套政策,做好与新《条例》正式实施的衔接,并将做好对企业宣贯和培训等工作,保障新《条例》能够顺利实施。